根据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公司条例,公司董事需要为香港有限公司准备公司帐目并委聘香港执业会计师为公司帐目进行审计(核数),然后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及向公司股东汇报。
根据香港法例第一百一十二章税务条例,香港税务局有权向任何香港注册之有限公司发出利得税报税表,并要求公司董事向税务局申报公司所得利润及任何有关之财务资料。
另外,税务局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过去七年公司的帐目及财务资料,如公司未能提交税务局有权作出评估税项及罚款,也就是说公司出具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后,需要将资料保存至少7年。
利得税申报,公司成立后第18个月会收到利得税税表,届时需要向税务局申报公司过往的经营情况,香港的利得税税率为16.5。
申报分为两种情况:
A:无业务的公司:公司成立之后没有开展业务,可以0申报处理
B:有业务的公司:需要提交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香港税务局根据审计报告核实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有盈利的公司需要缴纳利得税,亏损不用缴纳)
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可以委托远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