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具体面积无要求);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若欲后期升级为国际旅行社资质,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万);
4、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6、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上海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