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是随着会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在国际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资产评估业务。
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发布后,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开始成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务之一。
目前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虽然还不普遍,但随着更多的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以及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的提高,此类评估业务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评估方法的变化,将对上市房地产企业在内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资产估值产生较大影响。
《指导意见》规定,运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分析。
运用收益法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
此外,资产评估方法的改变,将使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估值发生较大改变。
因为土地估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上市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而房企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土地价值往往是购进价格,并没有随着土地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中评协表示,出台《指导意见》,就是为了适应会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新动向,也更加注重投资性房产评估与会计、审计的衔接。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也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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