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为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设立的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许可证照。
辐射安全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附页组成,有效期5年。
正本上明确被许可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许可范围,发证日期以及许可的截止日期等主要信息。
而副本、附页则记载许可的工作场所名称、地址,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编码及其台账,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名称、最大日等效操作量、年最大操作量,工作场所等级,射线装置名称、类别等具体内容。
辐射产品分类: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5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射线装置分为3类(Ⅰ类、Ⅱ类、Ⅲ类); 放射性工作场所分为3类(甲级、乙级、丙级);
审批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以及使用甲级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实施审批和日常监管
其余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按照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③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